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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:门(急)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(即入院记录)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()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单、病理报告、护理记录、出院记录。
病情证明书用于门(急)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、诊断、休假证明,由经治医师开具并签字,非经治医师及无权医师无权出具。
凡需出具疾病证明书的患者,由经治医师核对其身份,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,字迹清楚、内容准确,不得涂改,不得弄虚作假;经治医师签字后,在门诊导医台处盖章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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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病前往就医后,医院会完善对症支持检查、化验、辅助查体等;在医师为您确诊之前所有相关医院的证明,这里均可以叫做诊断证明。
诊断证明也可以说是疾病诊断证明书;诊断书是只是诊断证明,其中一项的诊断证明。
注:具体是需要看单位,是否需要您提供更多诊断证明的材料。